——《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后的專利保護新機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重頭戲”就是對商業模式創新這方面內容的修改。
鄭州睿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織專業代理人團隊就商業模式創新這方面內容的修改進行了專題研究,認為:在萬眾創新、大眾創業和“互聯網+”迅猛發展的大形勢下,國家知識產權局適時的調整了關于商業模式創新的態度;這對于商業模式類創新主體是一重大利好消息!
在日常工作中,不少申請人也紛紛咨詢,“商業模式創新能申請專利了嗎?”,“商業模式創新應當如何準備交底材料?”。下面,鄭州睿信專利代理人將就這些問題進行淺析。
要回答這兩個問題,首先需要看一看《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了什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修改。
關于商業模式的創新,此次修改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第(2)項之后新增一段,內容如下:“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上述修改,向社會公眾傳遞的信息是: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的、涉及商業內容的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其權利要求含有技術特征,不認為其屬于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予以排除。
鄭州睿信專利代理人認為,申請人應當從兩方面理解上述修改:
第一, 傳統的商業方法,即經營、交易、做生意的策略,不具有技術性(即技術特征),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世界各國都一致地認為商業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這一立場至今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化,此次修改也不例外!
第二, 有可能獲得授權的商業模式創新必須是與技術特征相結合的。也就是說,商業模式創新必須與計算機、網絡技術形成有機結合,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
關于第二點,世界各國根據本國國情持有的立場不盡相同。
例如美國,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1998年的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判決中指出,是否屬于商業方法,并不是認定是否屬于能夠授予專利權的主題范疇的判斷原則之一;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發明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實際用途,能夠產生“有用的、具體的和現實可見的”結果,就應當能夠被授予專利權。可見,美國主張涉及電子商務的專利申請可以被授予專利權。這與美國在計算機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有關。美國在軟件和硬件方面,始終處于全球領先地位,因此,美國政府和產業界自然希望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來鞏固、發展和擴大其優勢地位。
而歐洲的立場則與美國有較大不同。這是由于《歐洲專利公約》的大多數成員國擔心在歐洲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開發水平均明顯落后于美國的情況下,采用與美國相同立場會導致過多的涉及電子商務的美國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會對歐洲工業界和公眾帶來不利影響。
反觀我國,此次修改之前,我國的立場與歐洲專利局的立場基本一致,主要目的也是為了保護我國工業和公眾利益。
然而近年來,信息、通訊、網絡等新技術發展給經濟社會帶來了深刻變革,從而引發了創新模式的改變——從傳統的以技術發展為導向的科技創新活動轉向以用戶體驗為中心、以共同創新、開放創新為特點的用戶參與的創新模式,經濟增長從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兩個維度獲得動力。在商業模式創新方面,我國的創新主體更加活躍,在“互聯網+”發展模式下,涉及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拍賣、投資、營銷、廣告、經營管理等領域的商業模式創新不斷涌現,這些新商業模式市場運行效果好、用戶體驗佳,提升了資源配置和流動效率,節約了社會成本,增進了社會福利,使得我國創新主體對于涉及商業模式創新的保護存在比較強烈的需求。
因此,對此類商業模式創新中的技術方案給予積極鼓勵和恰當保護是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的,上述修改正當其時,符合我國當前國情。
回到開篇提出的問題“商業模式創新能申請專利了嗎?”,可見,答案是肯定的,但也是有限制的,即要求商業模式創新必須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相關聯。
那么,既然商業模式創新可以申請專利,那么關于開篇第二個問題“商業模式創新應當如何準備交底材料?”,下面鄭州睿信專利代理人談一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關于商業模式創新的交底材料準備,首先應當符合一般交底材料準備的原則,包括:首先分析現有模式的發展情況,找出其缺陷,然后從這些缺陷中確定所要解決的某一個或幾個缺陷,即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然后根據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描述創新的技術方案,并且從創新的技術方案的具體手段出發,分析技術方案能夠實現的技術效果(不要泛泛的談技術效果)。最后,結合一個或幾個具體的預設場景,將創新的技術方案應用于對應的場景中,詳細推演技術方案,描述技術方案融入對應場景時是如何一步一步的達到目的的,從而形成一個或幾個具體實施例。
其次,交底材料必須體現商業模式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關聯性。如何體現關聯性,鄭州睿信專利代理人的建議是:將商業模式融入程序流程中,將商業模式創新形成一種軟件產品。
一般來說,這種軟件產品都包括客戶端應用,服務器端應用,其中有些軟件根據客戶端的種類不同,還包括多種不同的客戶端應用(例如打車軟件的用戶端和司機端)。
為了便于理清思路,鄭州睿信專利代理人建議按照每個應用的程序流程進行撰寫。例如,對于客戶端,其程序流程可以包括:向服務器發送某種請求信息,等待服務器的反饋信息;當收到服務器的反饋后,形成某種類型的數據,提供給用戶進行選擇(此處就可以體現商業模式的特點),根據用戶選擇的情況,再向服務器發送某種信息……等等。
再如,對于服務器端,其程序流程可以是:等待客戶端的請求信息,當收到某種請求信息后,則進行響應、處理,推送某種信息……等等。
以上,就是鄭州睿信專利代理人關于商業模式創新交底材料準備的看法。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計算機、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個領域深度融合,技術領域與非技術領域、技術性與非技術性特征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因此,很多傳統上認為涉及商業領域的專利申請已不宜從保護客體上直接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但是,最終專利能否授權,還必須與“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法律條款統籌考慮。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尚不足兩個月,至今還沒有成熟的案例供申請人和代理人參考。因此,申請人更應當抓住機會,如果判斷自己的創新對現有技術的貢獻足以獲得專利保護的對價交換,那么應當果斷的進行申請布局,以謀求在未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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