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稿已于2008年12月27日由全國人大通過,并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新修改的專利法新增了7條,修改了23條。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改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分別將第一款中的“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和第二款中的“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改為“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這兩處的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款的修改,意味著涉外專利代理門檻的取消。國家對涉外專利代理行政許可限制的取消,意味著只要是“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均可以從事涉外代理,這為我國內陸省份的外向型企業為開拓國際市場而開展的涉外專利申請提供了就近辦理的渠道,大大地方便了內地企業的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二款的修改,則意味著專利代理機構門檻的確定。第二款的修改,從法律上定義了能夠從事專利代理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應當屬于非法的專利代理機構。目前,專利代理行業的執業狀況有點混亂,除了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依法執業外,還有眾多單位從事非法的代理工作。我省各地及鄭州市比較突出的是商標事務所或商標代理公司私下或公開進行的非法專利代理活動,還有些是冠以知識產權服務、知識產權咨詢類單位的名義違規進行的專利代理活動。
非法代理由來已久,由于無資質、不專業,非法代理辦理的專利幾乎全部為無保護作用的專利,由于專利撰寫質量存在致命缺陷而使專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影響和削弱了當事人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甚至因此使當事人懷疑專利制度的法律保護作用,從這點來看,非法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危及到國家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前,執法機關沒有合適的法律依據對上述非法活動進行整頓。此次修改,確立了專利代理機構的法律門檻,如果不是通過省、直轄市或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準的,沒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而僅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所謂事務所、公司或服務咨詢的單位,若從事專利代理,即違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為非法專利代理活動。此款的修改,為執法部門取締有關機構、制止有關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需要規范的專利代理行業,企業等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戰略離不開有規模、高水平的“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從這一點來講,專利法有關“依法設立”的修改,影響是深遠的。 (睿信專利代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