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代為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
主要服務內容:
1. 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
2. 專利權評價報告作出后,請求人認為專利權評價報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錯誤的,代為提出更正請求(在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后兩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