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同胡辣湯”、“張亮麻辣燙”、“林志玲化妝品”……近年來,名人的名字被他人注冊成商標的事件層出不窮,也不乏名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姓名權而與之對簿公堂的案例。商標“撞車”明星姓名,侵權了嗎?
說起這些名字,方大同,誒?這不是那個唱一人留兩人疚三人游的臺灣R&B歌手嗎?張亮?啊,這是不是那個模特界做飯最好的,廚子界兒子最可愛的,當爹的里腿最長的那個?林志玲?呀,這不就是說“萌萌,站起來”,還有為我們指明無數“前方兩百米靠左直行,請注意該路段有違章拍照,請依限速行駛”的萌音導航志玲姐姐嘛!他們怎么分別成了胡辣湯、麻辣燙和化妝品的名字了呢?
這三個例子也是存在不同的情況滴。
方大同一案中,雖然方大同胡辣湯這一商標已被商評委做出了無效決定,但方大同胡辣湯店的老板表示自己在此之前從來沒有聽說過方大同這位歌手,給胡辣湯館起這樣的名字也有自己獨特的含義,認為自己并無攀附明星的意圖。臺灣R&b歌手與自己所經營的胡辣湯館在業務范圍上也相差甚遠,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胡辣湯店老板不服商評委的撤銷裁定,已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本案仍在審理中。
張亮一案中,張亮本身是一個比較普遍的名字,只看麻辣燙的名字可能并不必然的使消費者將其與模特張亮產生唯一對應的聯系。張亮本人對張亮麻辣燙提出侵權主要是由于張亮麻辣燙在店內使用了張亮的照片,這明顯就是在誤導消費者嘛。本來世界上叫張亮的人千千萬萬,但掛上張亮和兒子天天的照片做宣傳,就不能說店家沒有惡意攀附“明星老爸張亮”名氣的意圖了吧。
林志玲姐姐一案中,林志玲本身作為模特、主持人、演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所處行業與化妝品也息息相關。商家此舉明顯是為盜取林志玲的名字來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化妝品是林志玲創立的或林志玲代言的。鑒于志玲姐姐長久以來樹立的良好形象及口碑,消費者很可能基于對林志玲本人的信任而去購買這件商品,這無疑是在惡意消費林志玲自身的商業價值。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此,在先權利包含姓名權、字號權、著作權等等。《商標審理標準》中也有“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的相關規定。
在2017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也并非所有的人主張用姓名權申請撤銷商標都能得到相關部門支持的。用姓名權撤銷商標權的前提之一就是該姓名權在他人申請商標日期前就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只有滿足這個條件,相關消費者才有可能在看到某商標時想到某一特定人,認為特定姓名人與這一商標之間存在聯系,產生混淆或誤認。
最后,借用志玲姐姐的微博作為本篇結尾吧。“希望這些商家以后能恪守誠信經營的商業道德準則,不要再通過這樣不合法的方式誤導消費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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