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許多人會產生這樣一個疑問,既然馳名商標不能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那么我們申請馳名商標有什么意義?如果有這個疑問,說明你還并不了解馳名商標巨大的價值,下面就讓我們走進馳名商標,揭開馳名商標臉上神秘的面紗。
一、馳名商標的含義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這里的相關公眾指的是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是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擁有馳名商標的商家往往占同類市場銷售份額較大。消費者往往對馳名商標較為熟悉,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也比較信賴。市場上的商標千千萬萬,但是真正在全國范圍內馳名的卻萬里挑一。馳名商標可以說是企業綜合實力及產品質量的象征,可謂是商標的最高榮譽。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辦法
法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嚴格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對企業的各方面素質都有著較高的要求,真正得到認定難度也較大。主要有以下兩種認定途徑:
(一)行政認定
1、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在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請求無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3、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并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并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二)司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這里的法院指的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三、認定馳名商標的意義
1、《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商標法》第四十五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商評委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制度中,對惡意注冊的,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
3、《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4、《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商標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6、《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公約的任何成員國,在本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對于其他成員國主管機關認為該國一項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有義務予以保護。
可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更大,在商標近似審查中更加嚴格。保護范圍大、內容更加全面,為馳名商標的使用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減少企業的后顧之憂。因此馳名商標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四、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
我們了解了馳名商標的含義、認定途徑和異議后,是不是想知道請求認定為馳名商標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呢?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做出了說明: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看了小睿的說明,有沒有一種撥開云霧見天日的感覺?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大家揭開蒙在馳名商標臉上的神秘面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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