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和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于9月初召集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四十余人在北京遠望飯店進行了為期一天的會議,就《專利代理人條例》的修改稿廣泛征求了意見。我公司陳總參加了此次會議,將河南省在鄭的八家專利代理機構的修改意見在會議上作了匯報。
此次會議上,廣大代理機構意見比較集中的有以下幾點:
1、有關專利代理人的稱謂問題;
2、有關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問題;
3、有關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取得和吊銷問題;
4、有關無資質代理的處罰問題。
對于專利代理人員的稱謂問題,大多數與會代表比較傾向于改稱“專利師”,退一步稱作“專利代理師”也可。主要的意見在于,專利代理人容易與保險代理人、銷售代理人等稱謂混淆,不能很好地與專利代理行業代理行為的技術性、法律性及綜合專業性相匹配,而且,專利代理是一種極具誠信的行為。“專利代理人”的稱謂不能很好地體現這一職業的性質和價值,叫做“專利師”或“專利代理師”,對于彰顯這一行業的權威性及推動專利代理行業的發展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社會意義。
對于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及吊銷。本次條例的修改提高了參考人員的門檻。首先,參考人員必須具備理工科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其次,條例修改稿也加入了對參考人員道德品質方面的要求,其中有“品行良好”方面的要求,國家局條法司領導對于“品行良好”的情況作了以下解釋,比如從事過或組織過非法專利代理(黑代理)活動被舉報查實或被查處過,有刑事犯罪行為等,均不屬于“品行良好”,加入這些規定后,將對可能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行為素質有一定的提高。對于資格的吊銷,“品行不良好”、“弄虛作假參考取得資格”均屬于吊銷的對象,這一規定,將對代理行業具有一定的凈化作用。
本次條例修改的一大亮點是加入了對通常所說的黑代理行為的定義和處罰措施。條例的第四十七認定了黑代理的屬性,條例第四十九條明確了處罰措施。這些修改,賦予了有關機關的執法權限,改變了以往欲治理卻無法可依的局面,將會大大改變目前假冒代理比較猖獗的狀況,能夠很好地促進依法設立的有資質代理機構的茁壯成長。
總之,此次修改,因應了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宏觀要求,使專利代理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有了合體的法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