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商號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注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志和名稱。
兩者有以下區別:
(一)功能與作用不同
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的范疇。
(二)地域和時空的效力范圍不同
我國商標權在全國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無限次地續展,而且根據《馬德里協定》在締約國還有優先權。而商號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三)產生的依據和保護程度不同
商標權取得的依據是我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屬于法律的范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而商號權取得的依據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是由國務院批準,以工商局令發布的,因此只能屬于行政規章,而且該規定未直接確定商號權的取得,而是與企業名稱權結合在一起保護的。因此,二者的保護力度也是不同的。
由此看來,在我國現實法律制度狀態下,商事主體把自己的商號注冊為商標,可以利用我國相對完善的商標法律制度來對商號給予更強的保護。同時商號和商標的一體化,可以更有利于商事主體把商號和商標來同時宣傳,節省廣告宣傳費用,有利于商品信譽和商業信譽的提高,增強商號、商標的知名度和其表彰功能,從而有助于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得優勢。(商標)